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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1 11:22:38 来源:互联网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过程

 

  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公布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加强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我们在借鉴省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于2022年5月12日和6月10日两次征求16个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共收集修改意见13条,采纳3条,未采纳9条,6月10日-7月29日,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修改意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召开了由云南省食品安全协会、雪兰乳业、神龙肉业等相关行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征求意见,与会相关行业协会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无修改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意见主要是针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不涉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共六部分:

 

  第一部分:确定省、州(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一是明确了省局负责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静态风险中等以上类别的食品生产许可,包括肉制品、乳制品、饮料(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罐头(畜禽水产罐头)、冷冻饮品(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速冻食品(速冻调制食品)、糖果制品(果冻)、酒类(白酒<液态>和白酒<原酒>、葡萄酒及果酒)、蔬菜制品(酱腌菜)、水果制品(蜜饯)、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复配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书颁发、社会公告、变更延续、注销等全流程的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除上述省、州(市)许可分类外食品的生产许可。二是明确了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州(市)政府已将由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的食品的生产许可下放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如昆明市、保山市、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可按当地政府明确的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进行调整。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若将本级负责的食品的生产许可下放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须报省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下放。

 

  第二部分:生产许可审查要求。本部分一是明确“一企一证”、申请多个食品类别、由申请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提出申请。二是明确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和不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形。三是明确了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部分:许可工作规范。本部分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严格规范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全工作流程。

 

  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违法被立案调查或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审批部门应当中止或暂停生产许可程序。

 

  第四部分:对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要求。本部分明确了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许可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记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五部分:许可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本部分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推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食品生产许可证》(C 0220-2021)标准。

 

  第六部分:对本意见的实施提出工作要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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