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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补充规定(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7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
发布日期 2008-11-07 生效日期 2008-11-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了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的55条内容,并规定了否决项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查机构在审查工作中应严格执行。鉴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为了适应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核查条款中卫生部有新的风险评估结论或有新的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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