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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8〕60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4 20:37:26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8〕60号
发布日期 2008-11-28 生效日期 2008-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近期发生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当前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十分严重,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严重损害了我国食品产品的声誉。为严厉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部署,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9部门提出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决定开展为期4个月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

    卫    生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监    察   部

    农    业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各地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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