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现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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