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秘鲁芦笋准入问题的公告(2015年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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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5年40号
发布日期 2015-04-01 生效日期 2015-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应秘鲁政府申请,根据专家对秘鲁芦笋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允许秘鲁芦笋输华。秘鲁输华芦笋应符合《进口秘鲁芦笋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秘鲁芦笋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5年4月1日

 

一、生产基地、加工厂要求

 

秘鲁输华芦笋生产基地和加工厂必须符合议定书确认的检疫要求,由秘鲁国家动植物检疫局(SENASA)指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AQSIQ)认可。获得认可的秘鲁输华芦笋生产基地和加工厂名单将在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上公布。

 

二、植物检疫要求

 

(一)秘鲁输华芦笋中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夜蛾科一种Copitarsia corruda、南美玉米苗斑螟Elasmopalpus lignosellus、瘿蚊科一种Prodiplosis longifila 、芦笋枯萎病Fusarium oxysporum和鳞球茎茎线虫Ditylenchus dipsaci。

 

(二)秘鲁输华芦笋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籽及其他植物残体。

 

三、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秘鲁农业部所属的秘鲁国家动植物检疫局须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对输华芦笋进行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其符合中方的植物检疫要求,还需注明具体产地,并在附加声明栏中注明:“The asparagus in this ship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the Export of Asparagus from Peru to China signed on April 6 2013 in Sanya。”

 

四、包装要求

 

秘鲁输华芦笋必须用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干净、卫生、透气、新的包装材料。每一包装应有明显的“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文或英文字样以及可以识别芦笋的品种、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中文或英文信息。用于直接销售的包装上必须有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

 

五、中转箱及运输工具要求

 

秘鲁输华芦笋装运的中转箱及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混入芦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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