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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许可问题的意见(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03 18:36:35 来源:互联网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294号
发布日期 2009-07-29 生效日期 2009-07-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化妆品许可问题的紧急请示》(甘食药监食〔2009〕230号)收悉。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关于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的有关问题,请你局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规范》以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履行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职能。

 

  关于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之前,请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工作。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各项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不抵触的,可以继续适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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